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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合同

穿越後,隨著身體的急劇變化——視野拔高、臂展增長、力量變大等種種原因,秦盛失去了多年練就的投籃能力。

如果不是今天他的運氣還算不錯,最後的資料會更加糟糕。

在完成這最後一項測試後,秦盛回到場邊,發現只有保羅·普萊西在場邊,不由得疑惑地問道:

“教練,怎麼只有你一個人?傑夫和格蘭特經理呢?”

“他們去給你準備合同了。提前恭喜你,小子,成為騎士隊的一員。”

保羅·普萊西沒了剛才的嚴肅,微笑著給秦盛遞去一瓶水,邊開口說道:

“你好像早有預料。”

秦盛沒有過多的情緒,對於自己即將簽約騎士隊成為百萬富翁這件事情,表現得彷彿就像是下樓吃個早飯那樣淡然。

“如果你們不瞎的話。”

“哈哈哈,我喜歡你小子,你就像是我年輕時那樣自信。”

聽到這話的保羅·普萊西大笑著拍了拍秦盛健碩的胳膊。

“回去休息一下,明天過來集合,給你介紹一下隊友。”

“這麼急?”

“原本是還得再等等,但我已經迫不及待要執教你了。”

就在兩人交談之時,傑夫在遠處通道向他招手,示意秦盛過去。

秦盛也沒耽擱,與普萊西告別後,走向了那通往球隊辦公室的通道。

“談得還順利嗎?”

“還行吧,格蘭特還是想要你籤4年的標準合同,現在正在徵詢老闆的意見。”

早在來之前,秦盛就和傑夫·施瓦茨討論過。他的想法是簽下一份年份較短的合同,最好是隻有2年。

NBA的新秀合同與其順位息息相關,勞資協議為每個順位都設定了明確的薪資標準,這個標準會隨著聯盟工資帽的增長而逐年上調(固定漲幅約13.4萬左右)。

規則允許球隊在標準值的80%到120%之間與新秀簽約,但作為一種聯盟慣例和對新秀的尊重,球隊一般以120%的最高比例簽下首輪新秀。

例如本年狀元秀約翰·沃爾的新秀合同第一年的金額約514萬美元,便是由415萬(上年的標準金額)加13.4萬,再乘以120%得出。

首輪新秀合同通常為4年,但並非全部保障,其模式常被稱為“2+1+1”——即前兩年合同是全額保障的,球隊分別擁有第三年和第四年的球隊選項,每年薪資增長率不能超過10%。

但相對於被聯盟定死了的首輪秀合同,次輪秀的合同要靈活得多——雙向合同、底薪合同、正式標準合同等等,年限也不固定,長則4年短則10天的都有,裡面的操作空間非常大。

比如說金州拳王追夢·格林。次輪秀合同出身的他新秀合同區區3年262萬,但在這份合同結束後,打出身價的格林直接就能簽下5年8500萬的頂薪,薪資直接超過了當時的庫裡,成為2012年新秀裡第一個簽下大合同的球員。

更誇張的,早年間同樣是勇士隊的阿里納斯。其第一份合同的金額為2年84萬,而在合同結束之後,立馬就轉會與奇才隊簽下4年4000萬超級合同,這在當時已經跨入頂薪行列。

這逼得聯盟出臺“阿里納斯條款”(ps),直接杜絕了這類事件的發生。

而就算有著這類規則的限制,秦盛簽下2年合同,儘管他的下份合同的第一年不能超過中產特例,但這也已經遠遠超過同年新秀所能獲得的金額。

更何況秦盛知道,在不久的將來,聯盟將出臺著名的“羅斯條款”,如果運用得當的話,完全可以簽下一份其它新秀無法想象的合同。

對於秦盛有些冒險的想法,傑夫沒有提出什麼異議,只說會在這基礎上努力爭取更高的起薪。

而另一邊,格蘭特正在致電老闆徵詢意見。

“Boss,你知道嗎?今天秦盛球隊試訓表現十分優秀,他是個超級天才,我想給他……”

沒等格蘭特說完,就被那邊吉爾伯特有些憤怒的聲音打斷。

“格蘭特!你才是總經理,這些事你自己處理就行了。所有事情都來問我,那我每年花幾百萬美金請你是幹嘛……”

格蘭特激動的神情一僵,沒有說話,等著電話那邊吉爾伯特將怒火宣洩完。

他知道老闆的這份怒火併不是針對他,他只是一個出氣筒,正好撞槍口上了而已。

老闆這麼生氣的原因,便是因為詹姆斯將會在幾個小時之後,在ESPN的特別直播節目中宣佈他今年夏天的選擇。

而直到現在,球隊這邊還沒收到來自詹姆斯團隊的任何訊息。

這本身就代表著一種訊號——那件最壞的事情即將發生,所以吉爾伯特現在的心情非常不好,非常非常不好。

以至於根本沒有耐心聽完格蘭特的彙報。

在留下一句“有詹姆斯的訊息第一時間通知我”後,便結束通話了電話。

放下電話後,格蘭特深吸一口氣,老闆那邊是指望不上了,接下來的事情將由他自己決定。

秦盛是一定要籤的。

就他現在表現出來的潛力,絕對是歷史級別的,如果不將其簽下,就會像1984年波特蘭開拓者錯過喬丹、2001年奇才選中誇梅·布朗、2007年同樣是開拓者選中奧登錯過杜蘭特……一樣,永遠被釘在恥辱柱上。

甚至更糟——因為在當時看來,這些選擇似乎都更有潛力,不開天眼的情況下也無可厚非。

但秦盛是球隊已經選中的球員,如果將其白白放走……他根本不敢想這件事情發生的後果。

可以確定,他將提前鎖定歷史最糟糕的總經理席位。

那麼究竟要籤幾年呢?

格蘭特無疑是想要籤4年標準新秀合同的,但是在與傑夫·施瓦茨的談判中,秦盛似乎只願意籤一份兩年的短合同。

這就有些難辦了。

格蘭特明白秦盛想要的是什麼,的確,在確保自己能打出來的情況下,更短的新秀合同對於球員來說無疑是有利的。

————————————

今天的解釋有點多,主要還是給不太瞭解歷史規則的讀者老爺看的,解釋不算在每日4000字更新裡的,可以直接跳過。

PS1:阿里納斯條款

誕生源於2003年“大將軍”吉爾伯特·阿里納斯從金州勇士隊轉會至華盛頓奇才隊的事件。

2001年,阿里納斯作為二輪新秀與勇士隊簽下兩年合同。在第二個賽季,他打出了場均18.3分、6.3助攻的優異表現,成為進步最快的球員。

根據當時的勞資協議,勇士隊在薪資空間不足的情況下,最多隻能提供一份起薪約為490萬美元的合同,然而,奇才隊利用其充足的薪資空間,為阿里納斯開出了一份起薪高達850萬美元的邀請合同。

勇士隊受規則所限,根本無法匹配這份報價,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培養的球星離開,為了杜絕此類事情發生,聯盟出臺阿里納斯條款,適用於在NBA效力1-2年的受限制自由球員的下一份合同,其規則如下:

第一年:年薪不得超過簽約當年的全額中產特例標準。

第二年:年薪漲幅最高為8%。

第三年及以後:年薪可大幅上漲至頂薪水平,後續年份漲幅按第三年基數的6.9%計算。

PS2:羅斯條款。

勞資協議中有一條規定:在NBA打球不足7年的,年薪最高不得高於工資帽的25%。

但“羅斯條款”是指一名球員在執行完他的新秀合同後,簽訂職業生涯第二份合同時可得到一份佔全隊工資帽30%的頂薪合同。

新秀合同期內達到以下三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就可以觸發本條款。

1.兩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不論一陣、二陣、三陣。

2.兩次進入全明星首發陣容。

3.當選過常規賽M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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