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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反擊(二)

近些日子在京師裡最熱鬧的話題就是兩家酒樓老闆受審的案子了,民眾對這種有悖於天道人倫的惡行憤恨不已,每天都在開封府裡三層外三層的圍著觀看。

韓清並未去現場,他夜讀了非常多的書之後,對這宋朝的法律有了不少的瞭解,首先就是審案的時候,嫌疑人等不用跪下。跪禮在宋一朝,含有卑賤、屈辱之義。“跪訟”的細節,當然可以理解為官府對於平民尊嚴有意的摧折。

也許是古裝戲看的比較多,他一直以為“在(古代)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訴訟……涉訟兩造(包括其他干連證人等)一旦到官受審,不僅要下跪叩首,而且還要受到‘喝堂威’的驚嚇”。這一制度的設定,是為了“使涉訟之人在心理上有了自卑感”。

其實訴訟人是立於庭下,並且是站著聽審的。

另外還有一點就是鄧子豪的老爹是開封府尹,作為開封市的最高行政長官定不會親自審案的,北宋開封府設定有龐大的司法機構,其中的判官、推官、司錄參、左右軍巡使、軍巡判官、左右廂公事幹當官,都負有司法之職能,其主要職權便是審理刑事案與民事訴訟。百姓到開封府告狀,通常是左右軍巡院受理,開封知府不過是統率一府之公事而已。

這其實是宋代司法專業化的體現:國家建立了一個專業、專職的司法官隊伍來處理司法。不獨作為國都的開封府如此,其它的州郡一般也都設有三個法院:當置司、州院與司理院。

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設左右院,即有五個法院。當然一些小州則將州院與司理院合併,只置一個法院。每個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錄事參軍”“司錄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主管當置司的推官、判官,他們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錄事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都是專職的法官,除了司法審案之外,不得接受其它差遣,即便是來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絕,“雖朝旨令選亦不得差”。

韓清自己心裡清楚那兩家酒樓到底什麼個狀況,所以姜伯離和崔默一定會喊冤。只要這二人喊冤,基本上案子就會一拖再拖。

因為宋朝的司法中,其實根本沒有像包拯那樣一個權力大得嚇人的法官,集偵查、控訴、審判、執行四權於一身,一樁案子,明察秋毫的包公往往當庭就問個清楚,然後大喝一聲“堂下聽判”,義正詞嚴地宣判後,又大喝一聲“虎頭鍘侍候”,就將罪犯斬首了。這只是戲文,活生生的扭曲了宋朝的司法,老包如果真那麼做,屬於嚴重違反司法程式,早就被臺諫官彈劾下臺了。

大宋司法很注重“分權與制衡”。為實現“分權與制衡”,宋朝有著一套非常繁瑣的司法程式。

首先,偵查與審訊的權力是分立的,宋代的緝捕、刑偵機構為隸屬於州、路衙門的巡檢司,以及隸屬於縣衙門的縣尉司,合稱“巡尉”,相當於自己前世的警察局,其職責是緝拿、追捕犯罪嫌疑人,蒐集犯罪證據、主持司法檢驗等,但按照大宋的司法制度,他們不可以參與推勘,更不能夠給嫌犯定罪。宋初的一道立法規定:“諸道巡檢捕盜使臣,凡獲寇盜,不得先行拷訊,即送所屬州府。”

老鄧因為怕這事關乎到自己頭頂的烏紗帽,所以聽聞此事也顧不得吩咐誰去緝拿,急吼吼的親自帶著人去了酒樓拿人。

案子進入開封府的庭審程式之後,先由一名法官審查事實,叫做“推勘”。這位推勘官將根據證人證言、證物、法醫檢驗、嫌犯供詞,將犯罪事實審訊清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至於犯人觸犯的是什麼法,依法該判什麼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畫押之後,便沒有推勘官什麼事了。但如果審訊出錯,則由他負責任。

可是問題現在就卡在了這裡,自從酒樓裡搜出來的屍體自動復活之後,就出現了案子進行不下去的程度了。推勘官問了那復活的人,但是實在問不出什麼,那人就說自己是在郊外吃完酒以後夜行,被人打昏之後就什麼都不知道了,醒了以後就出現在了開封府。

按照外面的酒樓殺人吃肉傳言,這被打昏的人應該是準備要殺了吃肉的,可是找遍了酒樓也沒見到其他人肉或者殘肢。倒是在姜宅園子正店發現了女人的頭髮和帶有血跡的衣褲,這讓姜伯離有口難辯。

看著眼淚汪汪的眾廚子,還有臉色慘白的姜伯離和崔默,推勘官只好按照嫌犯供詞所說的冤情一併寫上,然後將證人的供詞做了註釋,交給了“錄問”。

推勘官這一道程式走完,下一道程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複核案情,詢問被告人供詞是否屬實,有沒有冤情。這道程式叫做“錄問”。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審程式推倒重來,必須更換法庭重新審訊。這叫做“翻異別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進入下一道程式。

可是“錄問”這裡又卡住了,劉三和王小七信誓旦旦的說看到了有人拖著殘肢往酒樓後門進去,血水都灑滿了臺階。但是眾廚子指天發誓說根本沒這麼一回事兒,齊聲喊冤。

“看這做派不像是廚子殺人取肉啊,將廚子分開單獨審問,眾人的供詞沒有多大出入啊!”錄問有些撓頭,只好找推勘官商量。

“我已安排人帶著證人去了現場,並無發現有遺留血跡,根據巡尉來報,那臺階不似剛剛打掃過,不可能有什麼血跡留下,否則以他的經驗,定是能看出端倪的。”推勘官說道。

“若是如此,只能重審了!”錄問有些無奈的說道。

可是換了一套人馬繼續審問之後,結果仍舊是一樣的。沒辦法,只能按照目前的審問狀況走“檢法”了。

案子的卷宗移交給另外一位獨立的法官,這名法官將核查卷宗是否有疑點,如發現疑點,退回重審;如沒有疑點,則由他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檢出嫌犯觸犯的法律條文,這叫做“檢法”。

推勘與檢法不可為同一名法官,這就是大宋著名的“鞫讞分司”制度。“鞫讞分司”可以形成權力制衡,防範權力濫用,“獄司推鞫,法司檢斷,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檢法發現這案子沒法進行下去了,廚子們眾口一詞拿自己老孃發誓,絕無有殺人取肉一事,巡尉去了現場並無發現血跡和打掃過的痕跡,可是女人的頭髮還有帶血的衣褲怎麼解釋?

於是這案子只能繼續沒頭沒尾的往下走,送到了參判宣,這參判宣算是判決委員會。判決委員會負責起草判決書,交委員會全體法官討論。若對判決沒有異議,則集體簽署,將來若發現錯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責任,這叫做“同職犯公坐”。

對判決持異議的法官,可以拒不簽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這叫做“議狀”,日後若證實判決確實出錯了,“議狀”的法官可免於問責。

經過一番激烈的討論和爭執,眾人頭昏腦漲的把這案子各自簽署了自己的大名。簽署“議狀”的人為數不少。因為這案子比較奇特,有人證但是沒有找到殘肢的物證,有頭髮和帶血的衣褲的物證,又找不到殘骸,最讓人頭痛的是嫌疑人集體喊冤。

判決書必須獲得全體法官簽署,才可以進入下一道程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即知府、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後,還需要對被告人宣讀判詞,詢問是否服判。

可是集體喊冤哭聲震天的場面實在是讓人把程式繼續下去,況且門外哭哭啼啼的還坐著不少走丟了兒童和老人的親屬。

姜伯離和崔默不服判,當庭喊冤,於是又自動啟動“翻異別勘”的程式——原審法官一概迴避,由上級法院組織新的法庭複審,將前面的所有程式再走一遍。原則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

如果被告人在聽判之後,表示服法,那麼整個案子告一段落,呈報中央派駐各地的巡迴法院(提刑司)複核。巡迴法院若發現疑點,案子複審。若未發現疑點,便可以執行判決了。

反正這麼個奇怪的案子反反覆覆來來回回的折騰了很多次,以至於推勘官和錄問以及檢法等人一看到又是這個案子,立刻叫苦連天。

廚子們都放了回去,只扣押了姜伯離和崔默,因為那被擊昏的人為何出現在酒樓解釋不清楚,還有那女人的頭髮以及帶血的衣褲更是說不出來歷,所以二人只能暫時扣押著。

當家的在開封府忙著過堂,這兩家酒樓可就亂了套了,雖然廚子回來了,可是生意已經變得清冷無比,門外總是有不少正義感的市民前來怒罵並且往酒樓裡砸石頭和扔菜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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