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7章 積怨的審判
面對警方的審訊,王峰和白某無力辯駁,只能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盜竊行為。
除了這兩樁罪行,王峰還夥同石某,犯下了多起盜竊案。1982年8月8日,天氣炎熱,午後的陽光炙烤著大地,讓人昏昏欲睡。
王峰和石某躲在樹蔭下,商量著去哪裡偷竊,石某突然說道:“我知道有一戶人家,家裡有一臺牡丹牌12英寸黑白電視機,咱們去把它偷來,肯定能賣個好價錢。”
王峰眼睛一亮,連忙點了點頭,他知道,在當時,一臺黑白電視機,可是稀罕物,價值不菲。
兩人趁著午後的空閒,溜到了那戶人家門口,見屋裡沒人,便撬開了門鎖,溜進屋裡,找到了那臺牡丹牌12英寸黑白電視機。
兩人小心翼翼地抬起電視機,悄無聲息地溜出了屋子,將電視機藏了起來,打算日後找機會銷贓。
看著到手的電視機,兩人臉上都露出了得意的笑容,他們以為,自己又一次得手了,卻不知道,這些罪行,早已被一一記錄在案,等待著他們的,終將是法律的嚴懲。
1983年1月至3月,王峰夥同石某等人,又將主意打到了工廠的倉庫上。
那時的工廠倉庫,看管並不嚴格,王峰和石某等人,趁著倉庫管理員不注意,多次溜進倉庫,偷竊倉庫內的管件、閥門等物品,一共偷了160件,價值1900元。
除此之外,他們還偷了一根直徑40釐米、長7米的圓木,之後,他們將這些贓物運出倉庫,找了個地方銷贓,一共得了500元。
拿到贓款後,王峰和石某等人,揮霍一空,沒有留下一分錢。
這些被王峰刻意隱瞞的餘罪,在1985年,被一一揭發,面對確鑿的證據,王峰再也無法狡辯,只能如實供述了自己所有的罪行。
天南市宣武區人民法院,結合王峰的犯罪情節,依法作出判決:王峰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
與之前判處的盜竊罪有期徒刑4年合併執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1983年3月8日起,至1997年3月7日止,同時剝奪政治權利2年。
當法官再次宣判的那一刻,王峰癱坐在被告席上,眼神空洞,臉上沒有任何表情,彷彿靈魂都被抽走了一般。
他原本以為,自己服完四年刑,就能重獲自由,可現在,刑期一下子增加到了14年,這意味著,他還要在監獄裡,度過漫長的12年。
12年,足以改變一個人的一生,足以讓他從一個二十出頭的小夥子,變成一個年近四十的中年人。
可事實上,從天南市兩家初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來看,對王峰的量刑,其實是恰當的,並無他日後所說的“偷一書包玉米便加判10年徒刑”的畸重情形。
1982年前後,社會平均生活水平很低,多數公職人員的月薪也只有幾十元人民幣,王峰多次盜竊,涉案數額累計高達數千元,這在當時,已是一筆不菲的數額。
更何況,他多次夥同同夥,入戶盜竊,甚至在盜竊被發現後,持械行兇,傷害他人身體,性質極其惡劣。
在我國刑法中,對盜竊罪與搶劫罪的區別,有著明確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而搶劫罪,則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王峰在盜竊玉米被事主郝某發現後,用木棍猛擊郝某的頭部,致其受傷,其行為,早已超出了盜竊罪的範疇,構成了搶劫罪,法院以搶劫罪對其判刑,是完全正確的,符合法律的規定,也符合當時的社會實際。
可王峰並不這樣想,他從自身的私利出發,無視自己犯下的累累罪行,無視法律的公正,固執地認為,法律對他不公平,認為自己受到了過重的懲罰。
這種想法,在他漫長而枯燥的服刑過程中,不斷滋生、蔓延,尤其是在他承受了離婚等人生重大打擊之後,這份怨恨,變得更加深刻,更加偏執,像一顆毒瘤,在他的心底,不斷生長,最終,徹底吞噬了他的理智。
很少有人知道,王峰是一個報復心理極重的人,他的心胸狹隘,眼裡容不得半點沙子,一旦受到了他所謂的“不公平待遇”,就會記恨在心,伺機報復。
1998年3月,在法庭上,王峰曾相當清晰地,表述過自己在獄中產生的報復思想,他的語氣冰冷,眼神陰鬱,沒有絲毫的愧疚和悔改,只有滿滿的怨恨和瘋狂。
“我想過了,”王峰坐在被告席上,抬起頭,眼神裡透著一股猙獰,聲音不大,卻字字冰冷,字字刺耳,“法律這樣判我,我服刑出來,就去殺人,殺死那些受法律保護的人。如果法律判我20年,我出來殺成年人;
如果法律判我無期,減刑後我出來年紀大了,沒能力對強壯者下手,我就對弱者下手……”
這句話,從王峰的嘴裡說出來,平靜得可怕,卻讓人不寒而慄。在場的人,聽到這句話,都忍不住倒吸一口涼氣,看著王峰的眼神,充滿了恐懼和厭惡。
他們怎麼也想不明白,一個人,究竟要被怨恨矇蔽多少雙眼,才能說出如此殘忍、如此瘋狂的話。
這裡,形成了一個令人唏噓的悖論,一個改造與反改造的悖論。
王峰是一個極端的典型,他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被送進監獄接受改造,承受著應有的懲罰。
可他卻沒有絲毫的悔改之心,沒有反思自己的錯誤,反而將所有的責任,都推到了無辜的人們身上,推到了他所謂的“不公正”的法律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