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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兇手是一人還是兩人?

一種意見認為,這起案件極有可能是兩人共同作案。

首先,兩臺車子同時被騎走這一事實應該是確鑿無疑的,因為罪犯不太可能先騎走一輛,然後再折返回來騎走另一輛。

其次,考慮到案發時間是深夜,道路漆黑難行,而且從馬福林家出來的那一段路還是坑窪不平的土路,一個人要同時騎兩臺車子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選擇推著走,不僅不符合犯罪分子作案後急於逃離現場的常規心理,而且在路途上一旦遇到其他人,很容易被懷疑是偷腳踏車的。

此外,從馬福林家出來的小路與附近唯一的一條公路交接處,距離臥牛公安局不足五十米。

四層高的公安局大樓就聳立在路口斜對面,院門口燈火通明,門衛室晝夜都有人值班。

在三更半夜,從公安局大院的眼皮底下一個人騎兩臺車子行駛,無疑是要冒一定風險的。

更何況,犯罪分子在作案後很可能渾身血跡斑斑,這無疑會增加他們被發現的機率。

因此,可以推斷出這起案件應該是由兩個人共同作案的,他們在得手後各自騎著一輛腳踏車,沿著南邊的小路逃竄,最終向東朝著臥牛郊外的方向疾馳而去。

王軍以及臥牛公安局的一部分人都比較傾向於這種觀點,他們覺得這種可能性非常大。

然而,還有另一種不同的觀點認為,這起案件只能是一個人單獨作案。

如果真的是兩個人共同作案,那麼他們之間會是什麼關係呢?是父子?還是兄弟?

無論如何,要對一個人下如此狠手,並且毫不顧忌後果,這實在是讓人難以想象。

雖然現場確實有兩輛腳踏車同時被騎走,看起來像是兩個人的行為,但這很有可能是犯罪分子故意製造的一種假象。

從案發現場的情況來看,兇手的身手異常敏捷,而且身體強壯有力。

儘管馬福林家門口的道路崎嶇不平、坑坑窪窪,但以兇手的能力,完全有可能獨自一人同時騎著兩輛腳踏車逃離現場。

而這恰恰證明了犯罪分子的陰險狡詐,他故意這麼做,就是為了讓人產生錯誤的判斷,誤以為是兩個人作案,從而分散警方的偵察注意力。

相當一部分省公安廳、天南公安局專家和臥牛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周建等人也傾向於這種看法,在很多時候,他與王軍的看法都不一致。

然而,經過反覆的研究和分析,專案組內部終於勉強達成了一個統一的結論:將此案認定為一人所為。

這個結論的得出並非輕而易舉,而是在綜合考慮了多個因素之後才得以確定。

其中一個關鍵因素是,這個問題與另一個更為重要的問題緊密相關,那就是“10.27”案是否能夠與臥牛—巴彥系列殘殺公安幹警案併案偵察。

這個問題至關重要,因為它直接關係到整個偵破工作的方向。

儘管“10.27”案件的現場遭到了嚴重破壞,兇犯所使用的兇器也與之前的兩起案件有所不同。

但從模糊的腳印等物證來看,都充分表明這一次的兇手與前兩起案件的兇手在身高和體態上非常相似。

這種相似性使得專案組的絕大多數人都堅信:這三起案件應該被併案偵察。

然而,在分析會上,也有人提出了一種可能性:萬一這只是一起模仿作案呢?這個觀點引起了與會人員的深思,但孫智卻說出了大多數人的心聲:

“一個縣城裡,同時出現兩個身高體態都如此相似的殺警狂魔,這種機率實在是太低了!”

他的話讓大家陷入了沉默,因為這確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

既然已經確認第三起案件同樣屬於臥牛—巴彥系列殘殺公安幹警案,那麼“10.27”案件為一人作案的機率就變得非常大了。

這意味著,警方需要將調查重點集中在一個嫌疑人身上,而不是分散精力去追查多個可能的兇手。

接下來,討論的焦點轉移到了另一個問題上:是否真的有小偷在同一個夜晚偷走了一輛甚至是兩輛腳踏車呢?

大家對此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討論。

經過一番思考,大家一致認為這種可能性極小。

畢竟,小偷應該也知道院子裡的主人是一位經驗豐富的老公安,而且還擁有槍支。如果院子裡的大鵝一叫,驚醒了主人,那麼小偷的腿肯定是跑不過子彈的。

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之後,專案組做出了一個重要決定:

要進一步充分發動群眾,在臥牛全縣以及巴彥縣和周圍地區展開大規模的搜尋行動,全力查詢這兩輛失蹤的腳踏車。

大家相信,這兩輛腳踏車對於查詢犯罪分子的去向和蹤跡將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雖然最終得出的統一結論仍然是一人作案,但專案組中的少部分人內心深處卻依然堅持著自己的看法,他們並不認同這是犯罪分子故意製造出來的迷惑人的假象。

在他們看來,這起案件背後應該還有另一個人存在,那個與真正的兇手合夥行兇的同案犯。

然而,現場並沒有留下指紋和清晰的足跡,這一情況讓案件的調查變得更加棘手。這意味著犯罪分子極有可能在作案時戴著手套,以避免留下自己的指紋。

同時,鞋底也似乎經過了某種特殊處理,使得鞋印變得模糊不清,難以辨認。

如此一來,這個兇犯不僅狡猾無比,而且顯然是個內行,具備相當高的反偵察能力。

再加上院內的大鵝突然竄進外屋,進一步破壞了現場,使得原本就有限的線索變得更加稀少。

在分析馬福林一家被害的原因,也就是這起案件的性質時,破案工作組內部也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其中一種觀點認為,此案與前兩起案件存在明顯差異,並非報復性質的案件。他們認為,兇手的殺人動機僅僅是為了搶奪槍支。

因為之前在巴彥縣萬發屯發生的案件中,蒙面人在作案時,其手中的槍支被打落。

他手中失去了那件堅硬的武器,但他的犯罪慾望並未因此而消減。

相反,他仍然盤算著繼續作案,或者為可能到來的公安部門的追捕做好防備。

於是,僅僅在半個月之後,他就迫不及待地再次出手了。

這次,他將目標鎖定在了馬福林身上。

馬福林家的住址相對較為偏僻,而且他年事已高,身體也較為虛弱,對於犯罪分子來說,這樣的目標顯然更容易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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